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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查办贪官出新招:“走f1意大利车队洗牌读式”谈话

网络整理 2017-05-27 本地信息
(原标题:纪委查办贪官出新招:“走读式”谈话)

南都讯 如果你对查办贪腐官员的认知还停留在“是规还是拘”,那就out了。南都记者从纪检系统获悉,纪委在查办贪腐、违纪官员时又有了新招———“走读式”谈话。

来自多地纪委公开消息显示,目前各地方纪检系统正在着力探索规范使用这一新招。有反腐败专家向南都指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将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干部违纪贪腐问题,将减少使用“双规”,取而代之的将更多是“走读式”谈话、“留置”等措施。

特点

白天谈话不超当晚12点

何为“走读式”谈话?

此前《常州日报》在对江苏溧阳纪委尝试“走读式”谈话进行报道时介绍,“走读式”谈话的对象,是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俗称“双规”)以外的纪律审查和谈话措施的对象,包括调查谈话和廉政谈话。

与“双规”显著不同的是“双规”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走读式”谈话则不得长时间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一般调查对象白天来谈话,当天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12点,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过夜。

有纪检系统人士告诉南都记者,“走读式”谈话的出现,同近年来纪委办案思路转变有关。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双规”是纪律审查的重要手段,在执纪审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双规”也存在着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

2015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大大王岐山在福建调研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用这“四种形态”,纪委提前介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在此背景下,纪检系统在办案中更注重谈话、函询等手段的使用,慎用、少用“双规”。

试点

运用于线索初核阶段

南都记者观察发现,虽然在中央纪委的官方口径中鲜少提及“走读式”谈话,但事实上从2015年开始,多个地方纪检部门便已陆续开始试点。而随着纪检系统办案流程的变革,不能再简单地把“被纪委约谈”直接理解为“落马”。

来自湖南省纪委的消息显示,2015年该省便开始运用“走读式”谈话开展调查。

当时,网上有反映湖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局局长常世雄涉嫌违纪问题。湖南省纪委通过“走读式”谈话,不到3周时间,查明其违纪事实并移送审理。当年11月,湖南省纪委官网三湘风纪网公布了对常世雄调查后的处分决定:常世雄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吉林省延边州纪委也是从2015年开始,在线索初核阶段开展“走读式”谈话。

所谓“线索初核”,是指纪委在接到干部问题线索后,对具有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开展侧面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做出情况说明、或者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解。

据延边州纪委介绍,2015年以来,州纪委对线索没有事实依据、问题过于笼统,甚至有些还是捕风捉影的问题,在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后未发现问题,就把当事人叫到纪委、或由办案人员到当事人所在地,通过“走读式”谈话的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待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形成初核报告予以了结,共了结处理157件次。

南都记者了解到,除地方纪委,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也已开始运用“走读式”谈话。中央纪委驻统战部纪检组2016年3月公开的消息显示,驻统战部纪检组此前在查处一名局级干部的违纪案件中,全组出动组织“走读式”谈话,同一天分6个组同时谈话,一举突破,查清了有关该局级干部举报多年未能核实的问题。

问题

谈话结束后事故比例高

不过在试点中,“走读式”谈话也遇到了诸多问题。

上述纪检系统人士向南都指出,如果谈话的方法、“火候”把握不好,有可能会引发谈话对象外逃、自杀、甚至现场自残。此外,对问题线索把握不准确,还有可能“打草惊蛇”,谈话对象藏匿线索、导致调查难以进行。

河北省邢台市纪委官网便刊发了一篇《警惕“走读式”谈话安全》的文章,详述了“走读式”谈话试点中凸显出的安全问题。

据介绍,在一些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走读式”谈话中,被调查人死亡、伤残等事件陆续发生。

文章称,在谈话前,一旦被调查人得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有关自身的问题线索后,出于畏罪心理或其他压力,选择极端的方式规避审查;而被调查人接到电话约谈通知后,在前往谈话场所途中,由于思想紧张、情绪波动等,容易出现走神、行为失控等现象,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

例如2016年10月,某县纪委对一位村支书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电话通知其前往纪委谈话,村支书在独自驾车前往谈话地点的过程中,在县城西公路十字路口发生车祸,所幸其本人未受伤。

在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自身的身体、心理因素,以及谈话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较弱,都有可能成为安全隐患。

例如2015年11月,某县纪委调查一位村支书违规收取养殖户好处费,该村委班子成员侯某作为证人参与谈话,起初侯某对违规收取好处费转交村支书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第二天“翻供”,情绪激动地以“自杀”威胁调查组人员。在其他案例中,还有的被谈话对象在谈话中与调查组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更值得关注的是,谈话结束被调查人离开后,发生事故的比例最高。

文章分析认为,由于谈话往返衔接“断档”,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后情绪波动较大,害怕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对日后工作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心理压力陡增,畏罪心理加重,往往产生自我伤害、甚至“一死了之”等极端行为。

规范

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半年来,各地纪检部门都将目光投向如何做好“走读式”谈话、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截至目前,全国多个省份、地市陆续就“走读式”谈话的规范化操作制定了相关的新规。

例如江苏溧阳市去年下半年制定《“走读式”谈话对象安全审查工作实施规范》明确,开展“走读式”谈话前,纪检部门必须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时间、地点、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必须制定办案安全工作预案;必须询问并记录谈话对象的身体状况;必须严格依纪依法开展谈话工作,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谈话结束后必须安排专人陪同离开,同时履行人员交接手续。

还有的地方更细化地要求:谈话地点必须在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固定谈话室,办案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时刻注意谈话对象的举动,防止发生意外。在谈话结束后与谈话对象直系亲属签“安全送抵回执书”,由其负责谈话对象在谈话以外时间的安全,弥补案件调查中非谈话时间的“安全空白期”。

针对纪委办案人员,也有地方提出更高要求:谈话前准备,针对同一问题,争取一次成型,尽量减少“走读式”谈话次数。在谈话中,要规范地以“同志”相称,变“审问式”为“谈话式”,变“狂风暴雨”为“和风细雨”。此外,谈话过程中、谈话结束后,还要注意给谈话对象做好思想疏导。

据了解,今年初,中央纪委把“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充分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应全程录音录像”等规范监督执纪的要求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

反腐败研究学者、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南都指出,随着“走读式”谈话的规范,目前已在纪检系统的监督执纪中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从实践来看,这一新招既具有威慑力,又能保障办案安全、文明办案。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将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干部违纪贪腐问题,将减少使用“双规”,取而代之的将更多是“走读式”谈话、“留置”等措施。

南都记者程姝雯发自北京

一图读懂“走读式”谈话

背景

纪委提前介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慎用、少用“双规”

对象

采取“双规”以外的纪律审查和谈话措施的对象

特点

不得长时间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

当天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12点,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过夜

“被纪委约谈”不能再直接理解为“落马”

规则

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

充分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

保障其饮食、休息

提供医疗服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应全程录音录像

谈话结束后必须安排专人陪同离开

履行人员交接手续,与谈话对象直系亲属签“安全送抵回执书”

防范

“打草惊蛇”,谈话对象藏匿线索

被谈话人自身的身体、心理因素不稳定

谈话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薄弱

(原标题:纪委查办贪官出新招:“走读式”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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